| 东方网5月14日消息:浙江省决定推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今后,凡在浙江省生产加工和进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也须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从源头上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
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经营者在首次进货时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进货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件材料,验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识。上述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市场举办
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台账不得分离,以粘贴或一户一档的形式进行保管备查。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