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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禁止公办学校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
2008年7月3日 12:54
来源:新华日报 选稿:实习生 王霖

  东方网7月3日消息:今后,流动人口子女在江苏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期间禁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近日,江苏省综治委新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正式实行暂住证“一证通”制度,流动人口在我省申领暂住证后,在省内流动变更暂住地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新住地公安派出所对原证进行核验。

  外来工将与本地人同等对待

  《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进城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免收学杂费、免
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确保养老保险及时转移接续

  《意见》还明确,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对流动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流动人口和用工单位投保流动人口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建设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住房

  据悉,我省计划今后大力建设面向流动人口、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用房。积极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集中服务的“三集中”模式,力争至2010年底全省“三集中”率达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住房,以流动人口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城镇单位聘用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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