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承包夜总会后大肆招募“小姐”从事色情服务,同时还对众“小姐”进行“制度化”管理,不但给每个人规定任务,还要求“小姐”按时上班并考勤。若有完不成任务或违反规定者,轻则罚款,重则开除。省城某夜总会的两名承包者日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承重的代价。
2005年8月,苏某某(女)、王某二人承包合肥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五楼、六楼的包厢业务,每月承包费用为4万元。苏、王二人在接收 一些原在公司从事营利性陪侍服务的女性同时,又招聘了部分营利性陪侍的女性,约20余人。对前来应聘的女性面试由苏某某负责,并从中掌握自愿卖淫的女性,便于向嫖客推荐。其中,胡某某、朱某某等七八人自愿卖淫。苏某某、王某在招聘营利性陪侍服务的女性时规定,应聘的每人交100至200元不等的保证金,按时上下班、每月完成五个包厢的任务,完不成或违反规定将被罚款,卖淫女“出台”须汇报,否则予以开除。陪侍性的女性上班须佩带工号牌,每次所收取的现金须按10%的比例上交给王某。卖淫女“出台”时,要经苏、王的同意后,再由苏、王发给避孕工具。在客人前来消费需要陪侍性服务时,苏某某负责安排陪侍的女性“试台”(即由客人挑选),也根据一些客人的要求安排愿意从事卖淫的女性“出台”。王某则对上述人员进行考勤、收取陪侍服务的女性的提成费等事项。其中,2006年七八月的一天晚上,宋某到该娱乐公司消费,向苏某某提出安排愿意卖淫的“小姐”,苏便领来朱某某等人,宋某选中朱某某,双方谈好价格后经苏同意,宋将朱带出嫖宿,并付嫖资300元。同年8月31日,宋某再次到该娱乐公司消费将朱某某带出嫖宿,付嫖资300元。朱某某于次日将两次卖淫所得款10%计60元上交给王某。
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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