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华宾1月17日报道: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记者招待会上说,对网上恶搞行为要做法律区别,对未经当事人许可,造成当事人名誉、人身受损的行为,需由法院界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有现场记者问到,最近《新闻联播》播出一起新闻事件,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恶搞,并融入漫画表达一些
伤害性看法,有关部门对这样的网络匿名恶搞有何举措?
阎晓宏表示,对网上“恶搞”行为,需做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他举例说,《一个馒头的血案》恶搞了陈凯歌的《无极》,引起很多争论。但他认为如果恶搞的内容属于娱乐性,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阎晓宏同时指出,网络恶搞作品如对原作使用量过大,同时未经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名誉、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不宜提倡。如果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就应由法院界定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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